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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方可避免校车事故频发生

规范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方可避免校车事故频发生

2013/9/14 13:22:57来源:zckj点击:

当前校车安全管理还存在哪些问题?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在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有力保障了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截至2013年7月底,涉及校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3%和21.2%。当前,校车安全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进展不平衡。截至目前,上海、广西、重庆、青海、江西、内蒙古、陕西、甘肃、海南等省份已制定出台《条例》实施办法,河南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但也有一些省份由于各种原因仍未出台《条例》实施办法。湖南、上海、重庆、河北、黑龙江等省市已出台省级校车服务方案,但也有一些省份尚未出台。

  二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还存在等一等、看一看的思想,行动不积极,工作不主动。有些地方担心审批校车后发生事故承担责任而不愿审批,导致学校或企业买了符合标准的校车却无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一些地方对《条例》关于过渡期的认识不准确,以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不给非专用校车上牌照和发放校车标牌,致使大量非专用校车无证运营。

  三是要求未落实。有些地方没有将《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特别是校车使用许可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制度、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制度和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制度没有落实到位,有的地方甚至还在按《条例》实施之前的办法进行管理。河南鄢陵事故车辆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司机也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有些地方校车安全管理不规范,广东英德事故车辆的校车使用许可是在广州取得的,不符合《条例》规定。一些地方拼装车、农用车、超载车接送学生现象依然存在。

针对这些问题,全国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对各地工作有哪些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加大力度,切实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抓紧出台《条例》实施办法。尚未出台《条例》实施办法的省份要发挥省级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加快《条例》实施办法制定进度,争取尽快出台。要设定合理的过渡期限,细化完善《条例》要求,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

  二是加快制订省级校车服务方案。要按照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省级校车服务方案基本内容》,结合本省实际,加强对县(市、区)级校车服务方案的指导协调,加快省级校车服务方案制订进度,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把校车服务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三是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要督促县市政府建立健全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制度,县市要督促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等各项制度。尤其是要加强过渡期安全管理,确保过渡期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所有校车驾驶人都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由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

  四是切实加大检查治理力度。近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校车、接送学生车辆集中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在秋季开学后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由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全国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通过明察暗访、交叉检查、督办约谈等方式,对各地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各地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确保校车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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